南投縣光復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
南投縣光復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
111年6月28日校務會議訂定通過
112年6月28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
一、依據:
(一)教育部101年10月25日臺訓(一)字第
(二)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、第14條之相關規定。
(三)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。
(四)教育部105年5月20日臺教學(二)字第1050061858號函修正第21點第4項
二、目的:
(一)為養成學生時時注意服裝儀容整齊清潔之習慣,並培育學生團隊精神及優雅端莊的人文氣質,以實踐國民生活需知,落實生活教育為目的。
(二)透過此規定內容,強化教育人員之性別平等意識,尊重學生身體自主權及個別差異,共同營造多元開放、健康友善的校園。
三、學生服裝之規定:
(一)本校服裝規定除了當天有體育課須穿著體育服外,其餘時間以穿著便服為主,以乾淨整潔舒適即可。
(二)如遇全校性活動(戶外教育、運動會)則穿著規定之運動服,遇天冷或寒流,學生可自行添加衣物。因貧困、身體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而無法穿著學校運動服,得向導師報告,作個別處理,健康中心亦提供體育服借用。
(三)季節交替時,學生得視需要穿著長或短袖之學校運動服,學校不統一規定換季時間。
(四)校隊或其他原因學生必須於某時段穿著非本校運動服上課或活動時,得於該時段換穿其他服裝。
(五)上學、放學及在校期間,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;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。
(六)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、健康、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,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。
四、本校教師於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,應考量學生在生理、心理、宗教上、經
濟上等之特殊需求,給予學生多元選擇,並尊重其抉擇,以符合相關法規,且
應先探詢違反之原因,進行規範勸導、愛心關懷,不得因服裝儀容問題據以處
罰學生。
五、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,其委員如下:
(一)經學生自行選舉產生、學生自治組織推派或校務會議選出之學生代表;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,但特殊教育學校,不在此限。
(二)校務會議選出之行政人員代表、教師代表。
(三)家長會代表。
(四)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。
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,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。
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,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,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。
六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,校長核准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